关于印发《大同市高端制造产业招商引资十条奖励政策》的通知
| 招商动态 |1970-01-01
关于印发《大同市高端制造产业招商引资十条奖励政策》的通知
同政发〔2018〕39号
各县、区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,市直各委、局、办:
《大同市高端制造产业招商引资十条奖励政策》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大同市人民政府
2018年5月14日
大同市高端制造产业招商引资十条奖励政策
为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产业,促进我市工业振兴,特制定本奖励政策。
一、凡在我市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高端制造产业项目,在其建成投产后奖励企业1000万元。
二、凡投资我市的高端制造产业项目正式投产后,前5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100%予以奖励,后5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%予以奖励。
三、凡进入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的项目,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,建成后奖励投资企业每亩5万元;每亩投资强度1000万元以上的,建成后奖励投资企业每亩10万元。对达到上述投资强度的世界500强、中国100强或国内行业前20强企业,每亩再奖励3万元。
四、对高端制造类的孵化项目,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并在我市进行产业化生产的,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。
五、对落地我市且在主板上市的高端制造类企业,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;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。
六、对建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、国家级智能制造中心、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;对国家级众创空间、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,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;对建立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,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
七、对获得国家、省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的企业,分别按照奖励扶持金额的100%、50%给予资金配套支持,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、300万元。
八、对引进的出口型高端制造企业,年出口额达3亿元以上的,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。
九、对重特大高端制造产业项目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十、市政府以往发布的有关政策和本政策不一致的,以本政策规定为准;本政策由市招商局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负责兑现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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